印院发〔2015〕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验室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要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设备物品的管理状况,保证账、物、卡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同时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和自制实验仪器的研究工作。 第十条 要建立、完善实验室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使实验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一名校领导主管实验室的工作,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应设一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学校实验室要逐步建立并完善校、院两级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处是主管全校实验室的职能部门,其任务是协助主管校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的计划、组织、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人员 第十四条 实验室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做到团结协作,共同积极完成各项实验任务。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根据需要实验室可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基本任务; (三)对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分配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提高本实验室信息化管理水平并加强对外宣传工作; (六)完成上级领导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一)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二)努力掌握相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三)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维护、改进工作,积极研制和开发新仪器; (四)认真做好实验的准备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并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配合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 (六)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分工负责、团结协作; (七)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国家级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稳定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原则上两名(含)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二级学院(部、中心)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详细说明是否具备条件,并填写《北京印刷学院实验室登记表》。实验室管理处对申请建立的实验室进行初审后,会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审定,由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调整(更名、房舍变迁、实验方向及任务变化等)、合并或撤消,需要由二级学院(部、中心)详细说明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实验室管理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改造、扩建和更新计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改、扩、建、更新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由实验室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经过立项、论证、提出初步方案,填写《北京印刷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经过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房屋占用及水电费、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消耗费及服务人员劳务费,并上缴计财处,该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分别遵照《北京印刷学院仪器设备规定》、《北京印刷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规定》等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的信息化管理,及时为学校或上级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七条 要重视实验队伍的技术培训,认真落实人员培训计划与措施,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要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经验;评选实验室先进集体及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北京印刷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北京印刷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印刷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和办法,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有害环境中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