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院发〔2015〕30号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为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保障学校财产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学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要严格贯彻“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校领导、二级学院(部、中心)主管院长、实验室主任逐级负责制。 第三条 实验室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特点,参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安全工作具体贯彻落实。安全负责人名单和安全管理制度应在实验室内张贴。 第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安全法规和制度,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注意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保证电路、水、气管道无打火或跑冒滴漏,设施无坏损现象。要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楼道通畅,严禁占用、封堵安全通道。如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仪器运行时不得脱岗。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动用实验设备,因不听从指导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设备损坏的行为,按《北京印刷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六条 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场所,要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领用手续,认真执行使用及废弃物处置规定。 第七条 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逐步建立起实验室安全准入机制。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逐级检查制度。各实验室在坚持日常巡检的同时,应特别做好节假日和学期末的安全自检工作,假期需要继续使用的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备案登记制度。二级学院(部、中心)要成立专门小组检查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并上报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会同保卫处每年对全校实验室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及时指出,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立即停止实验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