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刷学院
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印刷学院改进工作作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为加强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照国家教育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有二级单位,使用财政经费和学校经费(不含横向课题经费)采购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材料
﹑
低值品
﹑
易耗品的管理,做到制度完善,购置规范,验收严谨,出入库手续完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核对检查制度。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 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为材料、低值易耗品,具体范围如下。
1.
材料:指使用后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
2.
低值易耗品:指单价在500元(含)及以上,1000元以下,或单价在300元(含300元)以上,批量达到10000元及以上的,能独立使用,或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仪器设备的零配件(如照相机镜头、三脚架、显微镜附件,随机配置的电缆线等)不在此管理范围,须随主机增值,做附件管理。
第五条
物品的分类按一级分类办理(见附件)。管理人员按此规定分类登记建账。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1.
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验收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供应商资质和服务能力进行审查,牵头组织对全校废旧材料进行集中处置。
2.
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全校涉及材料的安全防范和综合治理。
3.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统一管理,审批大额材料的采购、验收申请,负责本单位材料、低值易耗品验收入库及出库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负责本单位废旧材料归类、指定固定场所存放及上报学校集中处置。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实验室、教研室、课题组、教学科研团队、专业方向等为基本单位确定1-2名材料保管员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和安全稳定工作处备案。
(1)各基本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材料管理和使用负有全面责任。
(2)各基本单位应严格遵守学校及本单位材料管理制度,认真如实填报采购申请、验收及领用记录。
第四章 计划与购置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实习实训的需求,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及预算,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一
次性批量购置的材料
﹑
低值易耗品总价在10万元及以上时,或学校多单位批量需求、适合学校集中采购的(如复印纸等)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一次性批量购置总价在10万元以下时,由使用单位按照《北京印刷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流程及细则负责采购。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对新购材料、低值易耗品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或部门管理员凭购物发票逐项登记、建账。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回收等应有专人负责,须建立健全账目,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记录健全。日常管理中每学期至少核查一次,保持账物相符。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及其它危险物品应严格按国家、北京市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购、存放、保管、使用和回收处置。存放时应按照物品特性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材料,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十一条
实验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应符合安全规范,实验室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实验室人员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凡借用给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借用手续应清楚齐备,不用时要及时收回,损坏、丢失的按《北京印刷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安全稳定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二级单位、实验室等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相关记录。
第五章 报损、报废
第十四条
对确已丧失效能、正常损坏且无法修复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人(或保管人)提出报废申请,部门处级资产负责人审批,批准后资产管理人员办理销账手续。
第十五条
报废的物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办理,按照《北京印刷学院废旧物资设备处理管理办法》执行,化学废弃物、家具、电子废弃物提交报废清单后,须定期集中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处置、随意抛弃废物、倾倒废液。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须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物的管理。化学品废物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交由北京市指定的环保处置公司进行处置,每学期至少集中组织1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等须根据各自实际建立材料、低值易耗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北京印刷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办法
》(印院发2006
〔
87
〕号)即行废止。
附: 材料、易耗品、低值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附
材料、易耗品、低值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1.
材料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黑色金属;
二、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三、煤炭及石产品;
四、木材;
五、水泥;
六、化工原料及试剂;
七、建筑材料。
2.
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玻璃仪器及器皿;
二、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三、实验用小动物;
四、劳动保护用品;
五、三类物资。
3.
低值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一、低值仪器、仪表、教具;
二、低值工具和量具;
三、低值文艺、体育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