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补充规定(暂行)
为切实做好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在《北京印刷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基础上,针对危险化学品,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务院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执行(见附件1)。
2、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单位须填写《北京印刷学院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购买。在学校建成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之前,为减少危险化学品在实验室内的库存,原则上只允许每次按1个月使用量限量购买(无法按1个月用量分次购买的除外)。
3、各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送货接收、入库、存放、保管、领用及实验废弃物处置,并认真填写《北京印刷学院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附件3),台账保存至少两年备查。
4、在学校建成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前,实验室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参见附件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1)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
(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安全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蚀、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
(4)危险化学品实验操作人员应熟悉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5)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泄漏等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使用部门及有私自购买现象的部门,实验室管理处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停止实验、查封有关物品、暂停实验资格处理,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按教学事故给予行政处罚。
实验室管理处
2015年9月21日